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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律师|特许经营备案10个重要问题
来源: | 作者:李浩律师 | 发布时间: 2019-07-11 | 5063 次浏览 | 分享到:

特许经营律师|特许经营备案10个重要问题

特许经营律师李浩律师整理了特许经营备案过程常见的10个重要问题,具体如下:

1、特许人应何时备案?

200751日前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在200851日前完成备案;200751日之后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在签订首份特许经营合同后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2、分特许人需要进行特许经营备案吗?

分特许人具有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双重身份。在复合特许模式下,分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再次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时,根据《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进行备案。

3、特许人应向什么部门申请备案?

《条例》第八条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根据***“三定”方案规定,自200951日起,商务部已经将跨省经营的特许经营备案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承担。目前境外(含港澳台)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其他特许人应向特许人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但是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已将备案工作委托市区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个别地市又委托县区级商务部门处理。

4、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时限多长?

商务主管部门应该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内予以备案。如特许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完整,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特许人在7日内补充提交所需材料,如特许人在7日内不补充提交所需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对该特许人将不予备案。特许人如需备案,应重新提交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相关期间或时间另行计算。

5、备案完成后,已备案品牌新增的被特许人相关信息如何处理?

被特许人信息增加,属于《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年报范畴,应该依据《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每年的331日之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而无须实时提交。

6、特许企业要求增加新的特许经营品牌,这种情形属于备案中的什么性质?

如新增品牌与之前的备案品牌属同一类别、同一经营性质,则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资源信息变更,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如新增品牌与之前的备案品牌不属同一类别或用于其他经营性质业务的,则属于增加特许体系,应按照备案申请程序办理。

7、特许人是否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备案证明?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备案机关有义务向特许人出具备案证明文件,证明文件的格式由商务部统一监制。

8、备案的有效期限多长?

《条例》没有对特许经营备案的有效期限作出规定,因此,特许人获准备案后没有被依法撤销,备案将一直有效。

《条例》实施之前,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能否视为200751日之前已经开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条例》实施之前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条例》实施后即成立公司,且公司控股股东与个体工商户业主相一致,可以视为该公司200751日之前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其原有的个体工商户门店可以视为该公司的直营店。原个体工商户与被特许人签订的合同,须经存续的被特许人同意后,由新公司、原个体工商户、原被特许人重新签订。

9、特许人在中国境内,被特许人在港澳地区,此种情况需进行备案吗?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但是,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所以《条例》及配套管理办法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

10、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应提交什么材料?

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时应该提交撤销备案申请,并说明撤销备案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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