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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律师就“百亿黄金失踪案”背后的特许经营法律问题接受《**财经》记者采访
来源: | 作者:李浩 | 发布时间: 2024-08-22 | 61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年3月,因投资者在北京多家山东黄金门店寄存的金条无法取出且门店已关闭引发“百亿黄金失踪案”,该案引发舆论关注几个月后,背后的加盟品牌模式问题正在暴露。**财经记者就该案背后的特许经营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李浩律师。

 

:这是投资者提供的授权加盟商证明文件,落款方是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山金金控”)。您认为从这个文件看,能否判断属于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范畴呢?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下称“特许条例”),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因此,仅凭一份授权书无法推定授权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但如果授权加盟店采用统一的经营模式,例如经营形象统一,也就是店铺的装饰、装修基本相同,并向授权方缴纳加盟费用,基本可推定属于商业特许经营。

:山东黄金品牌主体是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山东黄金集团”),招商加盟业务却由山东黄金集团的子公司山金金控开展,这样安排是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山东黄金集团的法律风险?

:假如品牌持有人不是与加盟商签约的主体,未参与特许经营活动,不属于特许人,则品牌持有人无需承担特许人的相应法律风险。

:有投资者反映山金金控于2017年10月~2020年10月授权北京紫金珠宝有限公司(下称“紫金珠宝”)作为加盟商,设立“山东黄金”加盟店及销售指定产品,但山金金控本身没有在商务部门备案,且直营店数量不符合规定。您认为这种加盟模式从法律上看是否属于违规?如今加盟商紫金珠宝已被立案,作为品牌授权方的山金金控,是否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特许条例的规定,特许人不具备“拥有两个经营满一年以上直营店”的基本条件而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另外,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特许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企业在不满足基本条件且未备案的情况下,擅自授权他人开设加盟店,显然违反特许条例的规定,将面临上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李浩 专职律师专利代理师

执业证号:14401201810045101

专注领域:知识产权、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

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首届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调解员知识产权师(中级经济师职称)工学学士。李浩律师办案经验丰富,逻辑思辨能力突出,对案件走向把握精准,对工作高度负责,曾代理多起疑难案件胜诉得客户好评尤其擅长商业特许经营案件办理及法律风险治理,曾多次接受广东《新快报》《时代财经》网易财经》《**财经》等媒体采访代理案件曾入选2022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